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太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雙方約定:
被告如末於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消費款時,應自該日起,依日息萬分之五計付
利息,且遲延給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
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