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卷證資料及證人所述,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既涉重罪,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較高,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2月10日執行羈押,迄至99年5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1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陳諾樺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