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美國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仿造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土造子彈肆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九一一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已提起公訴),期間曾指揮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帶同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十六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萬客來KTV停車場旁樹下,起獲 廖家徹 (聲請人誤載為「微」)藏放之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左輪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仿美國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仿造槍)、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七顆(均係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土造金屬彈頭組合而成之土造子彈)。茲因廖家徹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死亡,上述扣案之手槍、子彈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扣案之制式左輪手槍、改造手槍各一支及子彈七顆經送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㈠扣案之制式左輪手槍認係仿美國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仿造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㈡扣案之改造手槍認係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㈢扣案之子彈七顆,認均係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土造金屬彈頭組合而成之土造子彈,經採樣三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刑鑑字第0九二00六八五四五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可知扣案之上開手槍二枝及未經試射之子彈四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而廖家徹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死亡一節,則有口卡片一紙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手槍二枝及未經試射之子彈四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至於扣案且經採樣試射之子彈三顆,均已因送鑑試射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堪認業已耗損,應無殺傷力至明。此三顆子彈既已無殺傷力,自非屬違禁物,核與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不符,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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