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統一證券投資信統一經建證券投一一-D一○-○壹15,000股託股份有限公司資信託基金受益0-000000
憑證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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