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利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法定代理人 張家琛 被告甲○○
乙○○○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陶亞琴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