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嵐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具體詳明前於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之原因?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證據及95年間財產所得資料佐證。
二、釋明聲請人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2322995號帳戶內於104年1月23日匯入單筆新臺幣120萬2000元款項之原因?又為何於同日將該筆款項轉匯出去?並具體詳明轉匯之帳戶及使用人名稱?及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證據佐證。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