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87號上訴人 林武雄 被上訴人 許慶章
許嘉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98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420元(上訴人占用面積25.8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800,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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