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8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倪真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10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12月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
迄至102年6月27日止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
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等影
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
用卡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