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馬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三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緝字第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三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