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林正忠
游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花蓮縣花蓮市○
○段○○○○號土地及同段1274建號建物之所有權買賣行為無
效。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
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
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
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