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一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董武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