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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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三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