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度易字第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依加重竊盜未遂罪名,累犯,判處被告乙○○
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鉗子壹把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告上訴意旨辯稱:伊原本準備與現場目擊證人甲○○商量購買汽車零件,伊並無
竊盜之犯意云云,不僅與甲○○所證情節不符,且與被告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所辯伊在考慮該車是否是報廢車等情不同,顯係事後意圖卸責之飾詞,毫無足採,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土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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