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О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旻沂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共同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鍾邦久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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