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展穎 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告

即反訴原告暉燁營造有限公司(原名良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 律師

蔡沂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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