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訴人 陳張辯琴
訴訟代理人 陳慶丞
江大寧 律師
上訴人 張尤清美
林家旭 即林俊宏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上訴人 江國鈞
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