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訴人 陳張辯琴

訴訟代理人 陳慶丞

江大寧 律師

上訴人 張尤清美

吳春興

吳和穎

吳振榮

林大為林俊宏 承受訴訟人

林家旭 即林俊宏承受訴訟人

林郁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上訴人 江國鈞

鄭智穗

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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