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51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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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19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李秀花
       葉婷兒
被   告  李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92元,及自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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