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維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年捌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固未明列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然參照現行(即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及立法意旨,於此情形,仍自應適用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3至5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9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以書面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情形,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刑部分,前曾經判決如附表編號3、5「備註」欄所載之應執行刑,且此部分與受刑人其餘如附表編號1、2、4所犯之罪質,互有不同,犯罪時間亦有相當之間隔,另綜為考量如附表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處確定之有期徒刑,前雖均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91、93頁),惟因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有期徒刑,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共同犯強制罪)
洗錢防制法(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另併科罰金刑不在聲請定刑之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05/21
109/08/13(聲請書誤載為109/08/23~109/08/29)
111/01/24~111/02/15(聲請書誤載為111/02/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83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2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7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判決日期
112/05/04
112/04/25
113/10/04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7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5/04
112/05/26
113/10/04(聲請書誤載為113/11/06)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35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22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56號
編號3、5彰化地院原判決定有期徒刑3年9月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秩序(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12/04/09
111/02/07~111/02/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2號
判決日期
113/09/24
113/10/04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3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8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0/25
114/02/12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5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54號
編號3、5彰化地院原判決定有期徒刑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