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檢察官疏未查明,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違背程序規定至明,此際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資料一紙在卷可稽,而本件公訴人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訴,是被告於公訴人偵查尚未終結前業已死亡,公訴人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但疏未查明而起訴,起訴之訴訟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揆之首揭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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