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3年08月03日邀其餘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三筆:
1.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08月03日起至113年08月0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定額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2.035%計付。
2.15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08月03日起至113年08月0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定額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2.92%計付。
3.3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08月03日起至100年08月0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定額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6.22%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於每月0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前2筆自99年
03月03日及第3筆自99年5月0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882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9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2.035%│││185478│清容│月03日起│││││7元│││││├──┼───┼─────┼──────┼──────┼───────┤│2│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9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2.92%│││140295│清容│月03日起│││││1元│││││├──┼───┼─────┼──────┼──────┼───────┤│3│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9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6.22%│││65091│清容│月03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9年0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5478│清容│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9年0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295│清容│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091│清容│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