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潤籉 即 許杏如 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5,192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