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448號
原   告  余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季林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
繳新臺幣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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