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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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真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柒仟零伍拾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壹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叁萬伍仟伍佰叁拾元(算式:00000-0000=3553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