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真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肆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算式:00000-00000=15741),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