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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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東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2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東海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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