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2號

原告 沈鎂樺

訴訟代理人 陳瓊如

陳怡靜

被告 謝成階 (即謝 郭蓮只 之繼承人)

謝正階 (即 謝郭蓮 只之繼承人)

謝又芬 (即 謝郭蓮只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17日宣判。惟因謝郭蓮只已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謝成階、謝正階、謝又芬尚未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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