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04號
原告 何少芸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繕本壹份,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國113年6月18日民事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且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部分(即原告是本於何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亦未具體列載本於何法律關係為請求,亦致本院無從依原告前開起訴狀所載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並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