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164號

原告依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惠

訴訟代理人 張天祥

被告 尚禾亞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洗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4,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因合法通知未到場,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委請原告清洗毛巾,其已依約完成,被告尚未給付清洗費用新臺幣(下同)34,200元,應依約給付一情,有銷貨單、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正。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清洗費用34,200元,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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