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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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庭豐 即八目室內裝修設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7,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