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43號

聲請人 何昕

相對人 謝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仁德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