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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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506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陳佩伶

陳明煌

被告 陳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均聲明利息為週年利率15%,此有起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62頁),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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