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泳伸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