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世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51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世和與居住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之告訴人 陳燕琨 係鄰居,被告周世和之母 翁珠霞 與告訴人陳燕琨於民國102年4月9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翁珠霞居所門前因停車問題而發生爭執,詎被告周世和於同日19時25分許,到場見狀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陳燕琨,致告訴人陳燕琨受有胸部挫傷、左手腕挫擦傷1X0.5公分及右手中指挫擦傷1X0.5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周世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周世和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周世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嗣因被告周世和業與告訴人陳燕琨於102年11月28日在本院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同日當庭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傷害案件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