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振軒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