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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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000年度審附民字第87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謝家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審訴字第二四五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十五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八分辯論終結,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原告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各一份可證,依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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