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美娟
鄭採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麗琴 即 鄭一穎 、 劉啟堂 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3,6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