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美娟
       鄭採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麗琴鄭一穎劉啟堂 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3,6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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