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羅依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倫展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萬4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萬11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萬6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