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428號再抗告人乙○○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之訴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