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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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29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岳珍律師複代理人 謝恩華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同居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蔡錦輝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 婚 字第 126 號判決(94.10.06)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家上 字第 290 號裁定(95.11.29)[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家上 字第 290 號裁定(96.07.31)[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家上 字第 290 號裁定(96.12.11)[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家上 字第 290 號裁定(97.04.2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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