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9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36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倩如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國熹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治平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五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佳 成  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經賢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佳聲   住○○市○○區○○街00巷0號五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除債務人 黃佳成 部分應予駁回外,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高雄市岡山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另黃佳成因已於民國105年5月22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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