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5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林品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760元,以及從民國108年3
月2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