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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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徐方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7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8年2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