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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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乙○○
9號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五四號),復經本院員 林簡易庭 簽移本院審理(九十六年度員簡字第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甲○○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乙○○係涉犯同法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二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