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聲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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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聲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聲字第2588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丙○○○
丁○○庚○○甲○○○乙○○己○○戊○○辛○○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85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 宋世英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宋世英」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蔡凱如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 抗 字第 968 號(86.12.03)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 年度 聲 字第 2588 號裁定(96.06.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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