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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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 楊大儒 被告振緯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慧君 被告 孫振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緯興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緯興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