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41號原告 羅陳鎰 即普特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簡文哲 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思瑩 律師
王聖傑 張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下午2時20分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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