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712號上訴人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昭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黃柏夫 律師 馮君傑 律師 陳志揚 律師上訴人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毅誠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李家慶 律師上開一人複代理人 任雅侖 律師被上訴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政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5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