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210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4號竊盜案件,不服該法院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所為裁定(93年度訴字第7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上訴乙事,適逢過年期間,法院休假停止辦理一切文件,以致延誤上訴期間,個人權益受損,實有不合理之處,故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提起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係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收受原審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刑事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七五頁),則上訴期間應自該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十日,又被告雖由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應加計在途期間二日,本應計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惟因該月十二日正值農曆過年期間之國定假日,故應計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法院開始辦公之日為止(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參考),是其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即已屆滿,惟被告遲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始行提出上訴書狀(製作日期亦為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於原審法院(非經由監所長官),有蓋於被告刑事上訴狀上之原審法院收狀戳文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七七頁),業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不合法,原審以被告上訴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核無不合。被告提起本件抗告,稱:過年期間,法院休假停止辦理一切文件云云,誤以為法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仍未辦公,實有誤會,應認其抗告無理由,爰為駁回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12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