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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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06號
原   告 愛瑪健康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儒
訴訟代理人  馬志豪
被   告  黃巧靜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年7月5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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