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婷陳宗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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