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婷 、 陳宗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